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可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如果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還能否繼承遺產?
趙太太與錢先生系再婚,夫妻二人已結婚近20年且沒有再生育子女,後錢先生因病死亡,錢先生名下有一套房產,現法定繼承人趙太太想繼承這套房產。但是錢先生與趙太太再婚之前還有過一段婚姻,並生育了一女兒小錢。按照法律規定,小錢也應該是法定繼承人。
錢先生去世後,小錢不同意趙太太繼承其父親的房產,並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得自己應得的份額,趙太太遂將小錢訴至河北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小錢不到兩歲的時候,父親就和小錢的生母辦理了離婚手續。此後小錢跟錢先生沒有任何來往,也沒有尋找過錢先生,更談不上贍養錢先生。而錢先生屬於特殊人群,他患有輕度精神殘疾,需要人長期照顧。近20年來,錢先生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復發住院,均由趙太太照顧和陪護,其對錢先生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
法庭上,小錢辯稱自己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得自己應得財產份額,但是她從主觀上沒有想過尋找她的父親,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客觀上也沒有任何行動。
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原告趙太太的訴訟請求判決錢先生的所有遺產全部由趙太太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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