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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勞動者拒絕調崗,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麼?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2014年3月1日,某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工作崗位為業務員。2022年5月9日,某公司開展基層崗位競聘工作,實施細則公告顯示競聘崗位最終落選人員及未報名參加競聘人員,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等。王某未參加崗位競聘。2022年5月17日,某公司向王某送達調崗通知書,王某收到該通知書後表示拒絕調崗,某公司於當日收回該調崗通知書。2022年5月24日,某公司通過郵寄方式向王某送達《調崗通知書》,要求王某接到通知後做好原崗位工作交接,於5月28日前到某行銷中心淄博營業所報到,逾期將視為曠工,按照勞動條款處理。

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後郵寄《拒絕調崗通知書》回復:拒絕公司單方面調崗。2022年5月26日,某公司工會委員會出具《關於<關於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的復函》:經研究,同意公司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王某同志之間的勞動合同。2022年5月31日,某公司下發《關於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後王某向淄博市周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淄博市周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2年7月27日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8413.77元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239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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