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公司管理牌照的新記錄保存規定正式全面生效,這些規定現在適用於既有的牌照持有者,以及在2023年8月規則公布後取得牌照的人。
新規則去年八月生效,適用於根據《公司管理法》、《銀行及信託公司法》、《互助基金法》和《保險法》成立的新牌照持有者。這些規則同時也對現有的持牌人生效,但受規管的互助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在此限。
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的指南確立了對記錄保存的最低標準,但沒有具體規定需要採取哪些具體措施。記錄除了必須清晰可讀,也需易於存取,並使用適當的系統進行管理;
該系統應涵蓋分類、保留期限和記錄處置。該系統和程序也必須符合該司法管轄區的《數據保護法》。記錄保存應安排每年進行審查,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涉及第三方的情況更是如此。
交易日期後的至少五年內,必須以原始格式保存記錄,如果涉及與客戶的受託關係,則需保存更長時間。持牌人必須充分建立程序以確保記錄的可用性、可維護性、安全性、隱私性和可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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