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五要件時可免課遺產稅。包括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自繼承後五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有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是原本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來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
由於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是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還要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若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是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用。
中區國稅局也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若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五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若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若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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