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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他益信託房地若符5條件 可適用自住稅率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信託房地適用自住稅率,從自益及遺囑信托有條件擴大至他益信託。財政部最新核釋,房地若符合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五條件,受益人可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目前自益及遺囑信託房地可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這次則是放寬他益信託房地符合要件也可適用。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五項條件者,受益人可視同房地所有權人,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是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的未成年子女。

二是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是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四是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最後則是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與上述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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