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站上2萬3千點,讓不少家庭的遺產稅也跟著「膨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也要計入遺產,且申報時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而非「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例如張阿公去年贈與上市的A公司股票給兒子小明20萬股、小華10萬股,「贈與日」A公司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1,500萬元。
不料近一年A公司股票大漲,在張阿公死亡日的收盤價已漲為200元,則繼承人計算張阿公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價值時,小明和小華受贈的股票,應按張阿公死亡日價值6,000萬元併入張阿公遺產課稅。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課遺產稅。
且該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的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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