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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如何追究股東的責任(二)

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中國高資產稅務顧問)


引文:

債權在經過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後,執行程式中經常出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情況。雖然手握勝訴判決,但債權人的債權仍然無法得到實現。此時,若能夠使有償還能力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無疑將為債權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法律法規對該種情形下股東的責任承擔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通過追究債務人股東的責任來實現債權,目前有兩種途徑:

1. 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 以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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