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財政部已下令,當稅務居民財產授予人將位於低稅率司法管轄區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股份或資本轉移為信託資產時,境外信託人必須向其稅務當局登記。
該裁定具有追溯效力,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因為它與 2024年1月的法令有關,該法令規定,當涉及到CFC時,對境外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徵收替代性最低稅。
該法令規定,為了對CFC徵稅,委託人透過境外信託持有的股份或資本必須包含在個人直接持股的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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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具有追溯效力,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因為它與 2024年1月的法令有關,該法令規定,當涉及到CFC時,對境外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徵收替代性最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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