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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直播帶貨惡意貶低競爭對手?構成商業詆毀!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互聯網時代自媒體市場競爭愈發激烈。一些網路自媒體博主為了爭奪流量、獲取利益,「行銷手段」層出不窮。如果通過拉踩貶低對家產品,對自己直播帶貨的品牌進行宣傳,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業詆毀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原告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護膚品牌的中國區總代理,被告彭某某是一名網路自媒體博主,在直播間裡售賣某品牌的美容護膚產品。

在「618大促」期間,原告發現被告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妝博主的身份,在某平臺直播間大力吹捧其直播帶貨的品牌,並發佈標題為「無法忍/扒一扒某品牌LOW到爆的行銷行為」的視頻筆記,將原告代理的品牌美容儀器產品與某品牌美容儀產品進行拉踩比較,誘導用戶購買彭某某直播間銷售的美容儀等美容護膚產品,號召粉絲拒絕購買相關品牌商品。隨後,原告向彭某某發出律師函,但彭某某置之不理,拒絕下架相關視頻。

因此,該品牌中國區總代理方即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彭某某構成商業詆毀為由將其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

被告彭某某辯稱,視頻筆記是按照某品牌的要求所發佈,自己僅收取了2000元「好處費」。雖然視頻中確實使用了「LOW」、「渣」、「賤」等詞彙,但是這些詞彙是用來攻擊涉案品牌的「水軍」而非品牌本身,且這些詞彙是網路用語,貶義程度很輕,不構成商業詆毀。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金山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品牌知名度、被告所發佈言論系在「618大促」期間等因素,判決被告彭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並在某平臺帳號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後,彭某某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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