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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主播簽約經紀合約,雙方是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網路主播應聘經紀公司,幾個月後公司無故拖欠工資。主播爭取權益未果後,選擇訴至法院。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約》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一起來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主播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初,小王通過應聘成為某傳媒公司的網路主播,雙方簽訂了《藝人經紀代理合約》,約定小王每天須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帳號上直播演藝,工資按月發放。

然而,自7月起,傳媒公司開始單方面降低工資計算比例;8月,公司無故延遲發放工資,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資。半個月後,她再次詢問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年後才能發放。

2023年2月初,小王爭取權益未果後,訴至嘉定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傳媒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提成差額。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約》,是合作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臺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並無異議。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路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時,應結合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場地直播、獲取打賞,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務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獲的收益由公司入帳後再分配,不具備自主權。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監督、管理、約束。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約》雖非勞動合約,但權利義務的履行符合勞動關係認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餘元。由於原告最初未對下調提成比例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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