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開車被無照騎機車少年闖紅燈撞及,少年與機車後座友人受傷,法官未下車處理,開車駛離後不久再回現場,向員警自首,行車鑑定他沒有肇事責任,但被認定肇事逃逸,被判刑八個月、緩刑兩年,並捐公益金五萬給國庫。宜蘭地院表示,已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因全案尚未確定,待案件確定後再審議處理。
張姓法官2017年1月9日下午6時40分許,駕車路過宜蘭市區一處路口,見路口號誌為綠燈開車通過,遭一輛闖紅燈的機車撞到,騎車少年與搭載乘客都受傷。車禍後,張姓法官未下車處理而是駛離現場,約十分鐘才再繞回現場,向員警自首。他供稱車禍時一時慌張未立即停車。
這起車禍經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機車騎士是十七歲少年,無照駕駛且違規闖紅燈肇事,張姓法官並無過失,沒有肇事責任。但因少年與乘客受傷,張姓法官在車禍時未下車處理開車駛離,已涉及肇事逃逸,因此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車禍案事後已和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這名法官還是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兩年,並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五萬元。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肇事逃逸罪」,其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更謹慎注意肇事產生之結果,進而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故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故在此提醒,民眾發生車禍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後續處理。如有人員傷亡,不論是否為可歸責之一方,皆不得擅自離去,且不得移動車輛,應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以免誤觸法網。如遇有刑事糾紛,可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