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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養兒防老契約有效!判牙醫付母栽培金2863萬確定

經營牙醫診所的羅姓婦人,栽培2個兒子成為牙醫師,羅婦惟恐兩子日後不願扶養她,20年前簽訂協議書,要2人一旦自行開設診所,需給付她「栽培金」供她養老;目前是牙醫診所負責人的朱姓二兒子,認為母親扶養他以金錢衡量,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最高法院依協議書內容,並計算朱男10多年來的收入,今判朱男應支付母親扶養費2233萬元,加上多年來利息630萬多元,共2863萬多元,全案確定。

羅婦家境富裕,30年前出資在新竹地區開設牙醫診所,由丈夫經營,羅婦與丈夫離婚後,將希望都放在栽培2個兒子身上,並舉債2千多萬元供他們順利完成牙醫系學業,成為牙醫師。

不過羅婦擔心日後2個兒子不願扶養她,老年時須仰人鼻息,早於86年間和就讀牙醫系、均已成年的2個兒子簽訂協議書,議定扶養方式,要求他們日後成為執業牙醫師後,要以執業收入純利的6成,按月攤還她5千多萬元。98年間,羅婦認為二兒子現已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因此要求支付她25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羅婦和二兒子朱男簽訂協議書時,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優渥,羅婦的要求並未影響其生活,不採信二兒子說詞,依協議書內容規定,並計算10多年來他的收入,今判他共應支付母親的扶養費2233萬元,並加計多年來利息630萬多元,共2863萬多元確定。


浩富解讀: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人民本有自由定立契約內容,惟按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則為無效。例如,償還賭債之契約、履行性行為之契約、離婚條件預立之婚前協議等皆屬於無效契約。

上開案例中,母子簽訂扶養金額之契約,最高法院認為兒子簽約時已為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而得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而契約內容是關於母親老年之扶養安排,約定兒子經濟獨立後扶養之方式與費用,且有金額上限,故無違背公序良俗之餘。

契約是否無效,乃是依據其內容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於訂立各式各樣契約時,可先尋求專業律師審查契約,以確保契約之效力。此外,為確保老年後經濟無虞,也可設立信託,或預立遺囑待往生後始分配財產等方式規劃財產。

若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向浩富專業律師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