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女子去年間不滿下半身比例,前往某醫美診所參與減肥療程後不如人意,因而發生糾紛,顏女在社群網站貼文爆料,診所黃姓女經理則上傳其僅穿著內褲大腿術前、術後照片,欲證明療程有效而吃官司,黃女辯稱,大腿照片並非個資法明列個人資料,台南地院經比對兩者留言,結合顏女臉部、髮型等及其療程前後的大腿照片,具有生物上可識別性,判黃女4月徒刑,可上訴。
黃女及辯護人主張,顏女以真實姓名在臉書社團貼文,並自爆「下半身比例肥胖」、「瘦身療程」,並貼出個人照片,已將個人資料、甚至於療程資料自行公開,她自然沒有違反個資法。
黃女等人表示,顏女因向診所要求部分退費或補償無果,轉向臉書社團貼文,貼文内容不實且嚴重損害診所、醫師聲譽,她回文澄清,目的在為捍衛診所權益,沒有損害利益的意圖。同時,顏女自行在臉書貼文「下半身比例肥胖」,下半身即為腿部,是眾所皆知,大腿照片也非屬秘密。
檢警調查,顏女及診所間為診所施作減肥療程不滿意,以LINE要求診所退費,在LINE貼出其大腿術前、術後照片,欲證明課程確實有效果,但不為顏女所接受,並表示要將過程對外公開。當時,黃女即回應「好得,若您在社群網站公開的話,我們也會回應您的貼文,回應跟您今天的對話跟您的術前術後照,明明就有瘦,您卻宣稱是您不吃飯瘦的,我們會公開以示正義」。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經比對兩者留言,結合顏女姓名、臉部、髮型、手部等身體其他多個部位外觀特徵,均可知悉黃女上傳僅著內褲的大腿照片,是顏女大腿照,顯示被拍攝者施以減肥診療前後比對照片的身體特徵,具有生物上的可識別性,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
合議庭審酌,黃女未經顏女同意,也未於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其個人資料,輕率在社團臉書上傳上開資料,將顏女個人資料公開給臉書成員知悉,致其資訊隱私或自決權受損,且犯後否認犯罪及迄今未與顏女達成調解等,認黃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本則新聞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
所謂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條是補遺性質之概括條款,因為事業競爭行為態樣繁多,公平交易法無法一一列舉,為避免有所遺漏或不足,故以本條補充適用之。」
個人資料蒐集原則包含尊重當事人權益、誠實及信用方法、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目的正當合理關聯。若是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具備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間有契約約定或當事人已自行公開等等要件,始為合法。
本件所提顏女「身體特徵」具有生物上識別性,結合身體其他多個外觀特徵,已有個別化之識別性,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不得非法擅自使用。黃女未能取得個人資料使用之同意,不能因自己有單方告知即認為顏女同意。黃女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若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11/05|邵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