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出現一起因為「鵝」惹出的官司,有一名女子在返家途中,被路上放養的鵝咬傷,警方依社維法將鵝主人法辦,法官認定鵝屬呆萌討喜動物,無法證明主人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的要件,最後裁定不罰。
養鵝場老闆娘陳太太:「你看牠我們的鵝,牠哪裡會追人呢?」
養鵝場主人替他們抱不平,是因為有其他鵝主人被法辦。
一名女騎士不滿在回家途中,遭到在路上放養的鵝咬傷,警方依「社維法-縱容動物嚇人者」法辦。不過最後法官裁定不罰,判決書上說明,鵝的形象呆萌,不至於讓人感到驚嚇。
台東地院刑庭庭長蔡立群:「卷內的證據並不足以支持本案的行為人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那認為他這個放鵝在路邊,只是容讓動物在外遊蕩的情形,頂多就是一個類似於過失的行為」。
法官裁定不罰,不過鵝咬傷人還是可以尋求民事賠償,但鵝真如法官認定的呆萌嗎?民眾意見不一。
記者:「印象中鵝就是會攻擊人?」
民眾:「對。」
養鵝場老闆娘陳太太:「除非你說野生,我就不敢說,如果是有人飼養的話,我是覺得應該是不會。」
鵝場主人說,飼養鵝通常都很溫馴而且還很膽小,一點小騷動都會受驚嚇,畢竟是動物,無法預測突發情況。台東罕見出現「鵝」惹出的官司,儘管最後以不符合「嚇人」要件裁定不罰,但還是引起一波討論。
按民法第190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所以,必須要有損害發生,並且有因果關係,則動物的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動物占有人能夠證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明已為相當之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不負賠償責任。
若尚未發生損害,依社維法第70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本件法院認鵝屬呆萌,只是讓動物在外遊蕩,並不符合縱容動物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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