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女子因胞妹與台塑陳姓副課長結婚後,就與家人斷絕來往,擔心胞妹被騙財騙色,因此在有萬人成員「台塑關係企業員工中心」臉書社團PO文指,「你們公司員工他叫陳oo跟我妹結婚,4天內就離婚」,內文更提到職務單位等,最後還要大家幫忙查陳男配偶是否為胞妹;胞妹及陳男經友人通知怒報警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個資法將余女起訴。
起訴指出,余女去年1月間以臉書帳號,在成員有萬人的「台塑關係企業員工中心」臉書社團內,公開發表文章說:「大家好,很冒昧的在這問問大家我的妹妹,認識了你們公司員工陳oo,帶走並跟我妹登記結婚,4天內馬上離婚」,更指出妹妹與陳男結識後要跟原生家庭斷絕來往,家人都很擔心,最後要求「能否請您們幫我們查陳oo配偶是不是余oo,不知道他們之後是否有再把結婚登記回去,因為,若不是余oo恐怕我妹妹被騙財騙色」。
余女胞妹、陳男經友人告知後,認胞姊PO文清楚張貼2人姓名、離婚紀錄、服務公司名稱職位、出生地等,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逾越個人資料合法利用範圍,因此怒告。
護妹心切的余女挨告後坦承犯行,並表示會這樣PO文是為了修補親情及企盼胞妹回歸家庭,但檢方認該貼文比較像是要將家事付諸與論對當事人形成道德壓力,張貼的效果與想修補感情全然背道而馳,且正常人通常會對家事被揭露於公眾感到尷尬及被冒犯。
倘若,余女沒想要損害胞妹、妹夫意思,早就可以透過調閱戶口名簿知道胞妹婚姻狀態,無需對外無差別詢問與胞妹無關的人;再加上若想跟胞妹聯繫,也可直接或間接連落,或是委由親友、律師、公司聯繫,但卻選最激烈、難堪方式。
檢察官看完張貼文章等證據,認余姊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提起公訴;至於告訴意旨認貼文內容涉加重毀謗,但余姊主觀上感受是親妹遇見陳男後,開始與母親及原生家庭不相往來等,並非全然無因或憑空捏造,因此難認毀謗之意,若此部分成立犯罪,與違反個資法具有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同法第4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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