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與江某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瑣事二人經常爭吵,自2022年1月開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間,江小某一直跟隨母親方某生活,江某拒絕支付江小某的各項生活費用和醫療費。江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母親方某稱自己目前為照顧江小某無法工作,無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費的5萬余元治療費系舉債完成。故江小某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江某支付其醫療費5萬餘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撫養費共2.1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江某應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間的撫養費、大額醫療費及支付的具體數額。
關於江某應支付的撫養費和醫療費數額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在分居期間,方某獨自承擔了撫育江小某的義務,並承擔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綜合考慮方某與江某的經濟狀況、江小某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準,酌定由江某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間撫養費共1.4萬元。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江小某已經支出的大額醫療費的數額為5.2萬元,對於該部分費用,應由江某和方某共同負擔。
最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江某向江小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間的撫養費共1.4萬元,支付醫療費2.6萬元。判決作出後,江某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子女撫養費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只要父母未盡法定撫養義務,如分居期間一方在經濟上不負擔撫養費,生活上不關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張撫養費。當然,分居也非必要條件,即使雖未分居,父母對孩子不管不顧,不履行作為父母的基本責任,也應認為其未盡到撫養義務。此時子女向父母主張撫養費應當得到支援,這與其父母是否離婚、夫妻共有財產是否分割無關。
原新聞出處:【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202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