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作為一種在國外已有數百年發展歷史的財富傳承利器,近年來開始在國內逐漸興起,受到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的關注和青睞。
然而,由於國內家族信託業務起步較晚,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部分高淨值客戶對家族信託不甚瞭解,甚至還存在諸多認知誤區。
誤區一 把家族信託與理財產品混為一談
家族信託與平時在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購買的理財信託存在本質區別。
「理財信託」是指以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即投資者作為委託人購買理財信託產品,其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本人,理財信託主要功能是滿足投資者財產的保值增值需求。
家族信託則是一種運用信託的法律關係,來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和財富傳承目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誤區二 國內設立家族信託沒有法律保障
家族信託經多年發展,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已趨於完善:
- 2001年《信託法》:信託具有獨立性,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隔離:除特殊情形外不可強制執行。
- 2018年「37號文」:設置1000萬元起點;委託人不可為唯一受益人;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
- 2019年「九民紀要」:重申信託獨立性;滿足信託法第17條條件下,信託財產不可被申請保全措施。
- 2021年兩會高層諫言:完善、修訂信託法,出臺司法解釋,加強監管;明確家族信託下的財產轉移視同繼承或贈與。
- 2021末央行回復並贊成肖剛「完善信託制度,推行家族信託的提案」。
- 2023年3月信託分類新規出臺:將信託業務劃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鼓勵在資產服務信託中發揮作用,家族信託屬於該類下的財富管理服務信託子類。
誤區三 家族信託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絕大多數人對家族信託最初的認識是來自名人事蹟媒體報導,例如傳媒大享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誠、一代名伶梅豔芳、國美創始人黃光裕等,似乎家族信託就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其實不然,根據37號文規定,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就可以設立。如果現金規模不足,可用保單規模累積計算。因此,大多數中高淨值客戶都能滿足設立的條件,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婚前財產保護、減少繼承糾紛、防止揮霍等家庭財富保護與傳承中的現實問題。
誤區四 境外設立離岸家族信託更有保障、更有優勢
境內外的家族信託,其受託管理的財產有明確的轄區劃分。因我國實行外匯管制,通常而言,境內資產通過境內家族信託完成受託管理,而境外資產通過離岸家族信託進行。
建議客戶根據資產的屬地原則去構建家族信託的法律架構。離岸家族信託一般選在無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負較低的地區成立。
誤區五 財富傳承用遺囑更簡單,沒必要用家族信託
雖然遺囑的設立簡單、便捷,但執行過程中也有諸多不便,如:
- 遺產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無法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持續性的分配安排;
- 如果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形態發生變化,則遺囑須即時更新,否則屆時可能無法依據遺囑進行繼承;
- 遺囑的保密性欠佳,公開時可能導致家庭矛盾或繼承糾紛。而家族信託不同受益人之間的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高保密性,受益人之間相互保密;
- 遺囑無法隔絕法定繼承關係所帶來的遺產法定繼承權,但如果委託人生前轉入家族信託中的財產不歸屬於委託人名下,委託人將來身故後,該部分財產亦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其法定繼承人便無法主張和繼承該部分財產。
誤區六 把家族信託當作避稅工具
信託的確具有一定的稅收籌畫功能,但不能片面誇大地把家族信託當作避稅工具。因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徵,委託人身故後該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因此,該信託財產確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但是,委託人生前設立家族信託,其本質上是一種對受益人贈與信託利益的行為,因此,勢必將面臨贈與稅的問題。
由於家族信託一般設立期限較長,一定期間內並無分配需求,因此,可以通過調整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的時間節點和獲得分配信託利益的頻率,説明受益人延遲繳納贈與稅,從而避免受益人因一次性獲得大量財產而繳納巨額稅款。因此,信託具有的稅收籌畫功能主要體現在受益人贈與稅的遞延繳納上。
目前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建議在遺產稅尚未出臺之前,早做籌畫儘快設立家族信託,即使未來政策有變也可以有一定的稅收籌畫空間。
誤區七 目前資產境況良好,無需設立家族信託
有些高淨值客戶認為自己的家庭、事業、身體各方面狀況良好,且沒到退休年齡,暫時沒有什麼風險,因此,認為沒有必要這麼早就設立家族信託。
事實上,對於高淨值人群來說,未來一旦出現人身意外、企業經營危機、債務風險、婚姻變故等問題,如果資產全部都在其個人名下,將具有非常大的潛在風險。但如果企業家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將合法個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設立家族信託,當未來企業發生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或債務糾紛時,家族信託將很好地成為企業資產與家庭財產之間一道牢固的防火牆,不但保全了這部分家庭財富,同時給予了企業家東山再起的可能。
誤區八 家族信託會讓後代養尊處優、坐吃山空
有些人擔心家族信託會讓子孫後代從此衣食無憂,缺乏創造精神,最終養成不勞而獲、坐吃山空的惡習。
事實上,家族信託分配方案的設計是非常人性化和靈活的,可約定正向激勵條款與負面約束條款,委託人可以將自己或家族的精神意願融入進家族信託中:
- 如希望家族後代豐衣足食,則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給予較多的分配;
- 如希望後代在在學業方面步步精進,則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資金獎勵;
- 如鼓勵後代創業,則可以設置創業資金的支援條款;
- 如希望後代尊老愛幼,則可以設置不得遺棄虐待父母、子女的條款,否則取消受益資格等。
誤區九 設立信託後,會失去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
國內家族信託通常都會設立可協商終止信託的合同條款,因此,家族信託設立後並非不可撤銷,委託人自行設立了不可撤銷的合同條款的信託除外。
家族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內容包括受益人安排、投資類型和分配方式。如遇突發事件,委託人需要提取家族信託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委託人可以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通過申請變更受益人和分配方式進行特定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如果信託財產專戶中有現金資產,則可以很快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現金,則等到所投資產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後,即可向受益人進行及時分配。但必須遵循信託合同關於信託財產變現規則的約定。
誤區十 已有了完善的保險,就不需再設立家族信託
部分保險產品在資產隔離保護方面不能對抗投保人的協力廠商債務。若將保單裝入信託,並將投保人變更為信託(保險金信託2.0模式),則可規避保單所面臨的債務風險。
家族信託在資產隔離保護、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較靈活,委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任意選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為受益人。
家族信託在分配方式上也更加靈活,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任意設定,包括受益條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額、分配頻率等,無需一次性分配完畢。單一的金融工具不能解決高淨值客戶全部的風險,「保險」+「信託」是更完備的方案。與「家族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的准入門檻低,可以充分發揮保險和信託的優勢,可以幫客戶實現真正的財富傳承和保護。
家族信託作為一種在國外已有數百年發展歷史的財富傳承利器,近年來開始在國內逐漸興起,受到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的關注和青睞。如需瞭解中國信託制度,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