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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建物被騙過戶 被害人只能訴訟

引文:

高雄鳳山區張姓婦人信任藍姓代書,將印鑑證明、土地權狀等重要資料交給藍男,不料藍持有證明文件後,卻私下將地主的土地拿去設定抵押權,無端背負五十萬元債務,最後塗銷無門,只能走民事訴訟討回權益。

律師郭晏甫說,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是以登記效力為主,而且具有「絕對效力」,只要不動產被過戶到別人名下,別人就可以任意移轉給他人,縱使再提確認所有權返還等訴訟,能夠追討回來的可能性仍非常低

高雄另一名四十六歲張姓婦人接近譚姓老翁,佯裝要報答租屋收留恩情,入住譚翁住家,卻偽簽譚翁名字完成「假結婚」。

張婦再騙取譚翁簽下印鑑證明申請委託書,取得譚翁印章、權狀及印鑑證明後,不到三天,就將譚翁房產以「夫妻贈與」形式轉移至自己名下,譚翁發現時為時已晚,最終也得打訴訟討房產。

辦理土地、房產移轉等業務均需要印鑑證明,地政單位並未要求屋主本人需親自臨櫃辦理,常衍生出代書私自過戶、設定抵押權等糾紛。

郭晏甫說,交付印章、存摺、土地權狀、戶籍或身分證件給他人代辦授權業務,形同具完整信任,因此法律實務上認為「足使第三人信任代理人有代理權程度」,即便當事人不知情,仍可能需要履行責任。

郭晏甫提醒,要交付任何重要文件給他人時,務必查證其身分,另外再訂定明定授權範圍及內容,事件代辦完後應將個人資料立即取回,以免資料遭不肖人士利用。


浩富解析:

法律實務上認為「足使第三人信任代理人有代理權程度」,即便當事人不知情,仍可能需要履行責任,有相關之不動產業務之法律問題或民事案件諮詢,均可洽詢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4/03/04 | 張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