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內閣放寬了法人實體證明其在管轄範圍內進行實質經濟活動的義務。
這項義務是根據《2019 年經濟實質條例》引入的,旨在遵守「反對有害稅收做法」的國際舉措,這意味著將利潤轉移到低稅收管轄區的所謂「黃銅板」空殼公司。它要求實體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其經濟活動通知,否則將面臨 20,000 迪拉姆至 400,000 迪拉姆的罰款。有些實體還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12 個月內提供進一步的報告。
現在,根據2024 年 9 月 16 日公佈的2024 年第 98 號內閣決定,2022 年12 月31 日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將不再需要這些報告。任何未遵守經濟實質規定申報期限的實體將不會受到處罰。聯邦稅務局將退還這些財政年度已繳納的任何罰款,但申請退款的機制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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