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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配偶過世前兩年贈地 要付遺產稅之外還有這陷阱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國稅局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應以「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丈夫原持有甲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80年10月每平方公尺700元,於111年10月以夫妻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妻子,嗣丈夫於113年1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丈夫死亡前2年之贈與甲地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若妻子日後又申報移轉甲地與他人,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繼承時即113年之公告現值3,600元,而非以80年之公告現值700元,作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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