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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1億遺產…啪一聲沒了!手足爭產鬧上法院 小妹敗訴原因曝光 國稅局幫畫「1重點」免挨罰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新竹曾姓男子身後留下大筆遺產,由妻子和4名子女繼承,其中么女同意將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大哥曾男,但大哥需支付2000萬,第2份協議則是要大哥根據父親遺願再支付1億,最後曾女僅拿到2000萬,於是提起訴訟打算討回1億元,但法院認定第2份協議並非獨立有效的契約,判曾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2008年曾父過世,包含妻子、2名兒子、2名女兒為當然繼承人,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去年與小妹達成2份協議,第1份是小妹將來取得分割遺產後具體財產全給大哥,大哥分以每期400萬元分5期給付共2000萬元;第2份則是依照父親遺願付給小妹1億,分10年給付,每年各1000萬元。

然而,曾家小妹卻指控,協議達成後,一直都沒收到大哥的10張支票,而且也沒付任何金錢,因此憤而提告,希望大哥先支付原本應該在2020年9月給的1000萬元,但大哥抗辯指稱,第2份贈與協議載明的1億元,是迫於母親壓力,且自身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履行贈與義務,因此依法撤銷。

曾家二哥也作證,父親過世後,手足間曾討論分割遺產一事,大哥說每人約可分得2000萬元,有關曾家小妹部分,母稱說爸爸生前有說要給小妹3億,但大哥跟媽媽討論後,認為沒有那麼多,才講好改給1億。

法官認為,第1份協議本質上是兄妹間的「應繼分買賣」,而非遺產分割協議,曾家小妹將她繼承的遺產份額以一定金額出售給曾男,屬於有價交易。

至於第2份協議是對第1份協議的增補,並非獨立契約,由於協議非完全遵循法律程序,尤其是其他繼承人並未全數簽署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終判曾女敗訴。

家中長輩離世,但繼承人間對如何分配遺產沒有共識,想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分配協議再辦理遺產稅申報? 小心被罰。

財政部國稅局則提醒,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也就是說,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即使發生爭產糾紛而訴諸司法,仍得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以免受罰。

至於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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