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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KY股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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