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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孳息他益信託收益,要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若未依規定申報營所稅,則會被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

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則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不過,個人若將投資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則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取得孳息收益,實非其投資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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