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資訊開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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