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杜納稅者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台灣雖然無法參加多邊的CRS,但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案,被視為是CRS的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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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杜納稅者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台灣雖然無法參加多邊的CRS,但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案,被視為是CRS的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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