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民眾進行贈與後,即使受贈人後來有歸還財產,仍被視為贈與,應補繳贈與稅及罰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在2015年1月6日從A銀行提領澳幣40萬元,存入女兒乙君在同一銀行的外幣帳戶,乙君在隔天全額提領轉匯到B銀行,並以自己名義辦理六個月期外幣優利定期存款,經國稅局查獲,依轉匯外幣金額按當日匯率折算成新台幣,核定贈與總額1,052萬元,應納稅額83.2萬元,並處一倍罰鍰,約16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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