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部短短4條的司法解釋一下成為刷屏熱點。無錫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姚旭斌對新司法解釋的關注點作出解讀和分析。
從現在起,共債共簽
姚旭斌認為,「共債共簽」是新司法解釋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更為合理之處。根據24條的規定,即使在借據上沒有簽字的舉債人配偶,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但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而合同通常只應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夫妻雙方在借貸合同或借據上共同簽字,就成為合同約定的共同債務人。「共債共簽」,不僅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知情權,也降低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的風險。所以,債權人從現在起,要降低風險,最穩妥的辦法是讓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當面簽字,防止代簽、冒名簽字等情況發生,必要時可以做好錄影等措施。雖然比較麻煩,但相比訴訟過程中再搜集證據,畢竟便捷高效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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