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的權益,且對收住失能者的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的機制,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服務法規定的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條例施行5年內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法人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主動公開。
條例明定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主動公開,所登記的財產總額或該法人所設立機構的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違者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為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服務使用者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務、業務狀況,或要求提供財務、業務報告及其相關文件,長照機構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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