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中國 王雲軒、賀珠明 最高院再審案(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
【案件跨度】2010-2017,歷經中院、省院多次往返審理,最高院最終定奪。
【裁判焦點】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會因父母債務被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及裁判摘要】(按時間順序):
王永權與姚明春系夫妻,經營企業,兒子王雲軒。
- 父母父母代小孩簽大量購房合同:
2010年11月2日在王雲軒年滿13周歲時,姚明春作為王雲軒的委託代理人與宜昌**房地產公司簽訂18份《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 父親借巨額款,出現違約:
2012年8月24日賀珠明與王永權簽訂《借款合同》,賀出借1000萬元給王永權。後出現還款違約。 - 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
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王雲軒未滿16周歲),上述18套房屋所有權被登記在王雲軒名下。 - 債權人起訴要求確認18套房屬家庭共同財產,並償債,得到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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