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達到一定購買、銷售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參加國內、外旅遊的相關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是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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