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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受扶養手足其保費、房租 不得列綜所稅扣除額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若未達2.4萬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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