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常見漏報情況:
一、無購買發票或銷售額
新設立之公司,常會認為未購買發票就沒有銷售額,就不用申報營業稅,而導致未申報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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