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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 補償金免徵營業稅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昨(十四)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其所領取的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不用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依照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對於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稅務。財政部說明,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果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所領取的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有應否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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