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針對夫妻一方過世後,關於綜合所得稅、遺產稅等稅務計算問題,以財政部108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令予以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應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表示,過往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綜合所得稅,只限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配偶,被繼承人之所得應由配偶合併申報之情形;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選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其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未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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