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原股東如果放棄認購新股,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的親屬認購時,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可以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如果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並由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的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則屬於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
國稅局說明,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採取前述迂迴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時,原股東就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部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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