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周姓女子,租了一間月租7000元的套房,借給友人劉姓婦人住。豈料劉婦在房內輕生不治,李姓房東認為他的房子變成凶宅,房價大跌約500萬元,加上其他房客退租損失,要求周女賠償約512萬元;周女雖辯稱劉婦是被嘔吐物噎到意外死亡,並非輕生,不過高等法院認定,周女必須負起該套房成為凶宅的損失,判她應賠償499萬多元。
依據判決書,周女從2016年11月1日起,向李姓房東承租一間套房,每月房租7000元。李姓房東指控,周女明知劉婦罹患憂鬱症、平時無人陪伴在側,還有多次輕生未遂紀錄,仍將套房借她住。
2017年8月,劉婦在房內輕生而亡,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原本價值2000萬的房產,房價大跌近500萬元;加上一樓店面和其他房客退租等損失,要求周女應賠償511萬多元。周女則辯稱,劉婦是被嘔吐物噎到意外死亡,絕非兇殺或輕生,也不是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套房並未變成凶宅,因此她並無故意過失責任,屋價下跌也與她無關。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劉婦罹患憂鬱症病史,而且有多次服藥過量紀錄,事前還留下1封遺書,並表明輕生意圖,法醫亦認為劉婦是輕生而亡,因此該房屋變成凶宅,導致屋價大幅下跌,周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她應賠償房價損失加上半個月房租共499萬多元,至於其他房客提前退租,周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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