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已確認上訴的裁決,即所有信託必須繳納在加州所賺取收入之所得稅,無論信託的受託人或受益人是否居住在加州。
該案件涉及保拉信託(Paula Trust),該信託出售了在加州經營的一家企業的股份。兩個受託人其中一位並不居住在加州,因此該信託認為,這意味著出售的收入中只有一半是需要繳交加州稅。
另一方面,加州權稅委員會(FTB)引用了由來已久的法規,規定信託應對其加州的收入(包括在加州拓展的業務以及房地產或有形財產的銷售所得)100%徵稅。根據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的居住狀況,也可以對其一部份非加州來源收入徵稅。
最初的審判法院駁回了加州權稅委員會的立場,裁定其非加州州民的個人收入來源不適用於信託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的居所是對信託收入徵稅的唯一依據。因此,加州權稅委員會只能對信託業務出售收入的一半徵稅。
該決定現已被上訴推翻。上訴法院維持了加州權稅委員會法規的有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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