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的總公司、分公司可能分別位於不同地區,但是採集團總繳模式報稅時,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分公司發生欠稅情形,繳稅義務卻可能會落在總公司身上。
官員指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原則上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屬地區不同時,應分別向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不過許多營業人為了集團統一管理方面,可能會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採「總繳」模式,統一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
某集團分公司整理帳務時發現,他們已申報的營業稅資料中,有部分營業額短漏報,希望在不驚動總公司的情況下,主動向國稅局更正;然而官員指出,在總繳的申報模式中,因為申報責任都歸屬於總公司,因此當其分公司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所訂各項短漏情事時,也就會由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對這間總公司進行補稅、裁罰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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