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至,常有營業人舉辦各種特賣會,讓消費者撿便宜。但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舉行特賣會,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展售場所、…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那麼,常見的連鎖通路品牌業者為出清庫存但在不影響實體門市正常營運情形下,而於市郊或某某辦公大樓中庭舉辦短期促銷特賣會,或有網路通路業者為增加消費者對商品的體驗及銷售,於實體通路舉辦短期體驗活動並於現場以特惠價促銷商品,或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是否屬「於固定營業場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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