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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為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金管會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5月11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起,金管會已督導集保公司調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防疫措施之準備情形;5月15日雙北市疫情警戒標準提升第三級,亦請召開股東會之公司應再強化相關防疫措施以為因應(如實聯制、備用會場設置及加強會場清消等);復配合指揮中心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步加嚴防疫限制。經查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旺季,依集保公司統計,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計1,931家。

金管會說明,因應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表示,已於本(20)日辦理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相關具體作法:

一、停止召開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7項關於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以及第178條第1項第2款,金管會得就未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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