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遭控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到大陸商長江存儲擔任採購副總裁,被台積電求償1557萬餘元,一審判賠250萬元,薛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仍判薛得賠250萬元,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2011年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供應商來源、訂單合約、產品價格和成本,雙方2012年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競爭對手,或提供競爭對手服務。
台積電指出,薛2015年5月間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雙方協議由薛自請離職,並在薛離職前一天給予信件提醒競業禁止規定。
未料,薛2016年7月12日離職後,同年12月8日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而長江存儲是提供晶圓代工的武漢新芯積體電路公司100%持股,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指出,雖然離職提醒信中沒有把武漢新芯、長江存儲列入競爭對手名單,但兢業禁止協議明確定義競爭對手為「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服務的業者」,認定薛違反協議,但寄送律師函要求離職也未獲回應,依約定以薛離職前24個月內受領的總額1440萬餘元為違約金,再加返還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餘元,提告請求賠償1557萬餘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採購資訊當然是台積電和對手競爭的核心資訊,而根據競業禁止協議內容,僅限制半導體晶圓製造業者,並非全部的廠商,無礙薛另謀他就。
再者,根據紫光集團網頁公告關於薛離職的聲明,認定薛在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負責人,而武漢新芯從事半導體,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因此認定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但桃院指出,台積電沒有舉證損害數額,且自2016年至今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未顯著下降,難以認定因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審酌台積電請求違約金1557萬餘元過高,依法酌減為250萬元。
薛不服上訴,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薛上訴沒有理由今駁回,薛仍判賠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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