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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肇事後飲酒的法律對策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名嘴母遭酒駕撞死,然而肇事駕駛拖行被害人七十公尺後,卻先到超商購買啤酒飲用,宣稱是要壓驚!這種舉動普遍被視為意圖干擾是否「酒駕肇事」的認定。按照法律規定,一般車禍死亡事故,構成「過失致死」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酒駕肇事致死,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刑度輕重懸殊,因此肇事者心存僥倖,主張肇事後才飲酒而避重就輕,自可想見。

面對這種干擾「酒駕肇事」調查的脫法行為,雖可採取回溯行車軌跡,或者再命飲酒模擬測試而揭穿其伎倆,然而上述調查仍然有時而窮,必須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換言之,除非監視影像「完整還原」,而且警方「當場查獲」,否則按諸往例,許多酒駕肇事都發生在深夜凌晨,等到警察上門調查肇事責任時,最快也要相隔數小時之久,結果發現駕駛人正好整以暇地酣然入睡,宣稱其乃睡前飲酒,目的係為養生助眠。這種讓人恨得牙癢癢的醜行劣跡,司法實務不乏其例。

執法機關對於上述酒駕肇事的「作弊」手法,除了司法機關「事後」耗費大量資源追查反制,進行個案補漏之外,立法政策上,能否採取更有效率,正本清源的「事前」對策?值得法律工作者深入思考。

北歐挪威關於反酒駕的法制規定獨樹一幟,值得引介。依據挪威「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駕駛人「合理知悉」未來將有酒駕責任之調查程序,而駕駛人於停止駕駛「之後」六小時內飲酒者,即屬違法。這種奇葩的立法體例,不但禁止「酒後開車」,甚至禁止「開車後酒」!依據目前查得資料,應是全球唯一,絕無僅有。

上述立法體例看似突兀,甚至可能引發剝奪個人自由的憲法爭論,不過從法學理論角度分析,挪威法律禁止「開車後酒」規定,與其說是交通法規,毋寧說是訴訟法理。因為涉案駕駛人在「肇事後,調查前」喝酒,等於是被告「故意」汙染、混淆最關鍵的證據方法—即「血液內之酒精含量」,因此其本質和湮滅罪證沒什麼差別!所以對於被告「妨礙司法」行為予以禁止,目的就是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保持靈活的法學思考角度,就不能輕率地否認挪威立法體例的正當性。

酒駕肇事,造成的家庭悲劇一再上演,從台大醫師、消防女警,到名嘴之母,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家庭成員被無情地剝奪親情,社會輿論則是感同身受地咒罵公幹,擲石洩憤。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為了迎合民意,一再修法降低酒測違法門檻,同時加重刑罰。然而,「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向來就是台灣司法的普遍病灶。徒有嚴格反酒駕法律,但卻忽略執法過程中,脫法僥倖的可能性未予排除,即使青天再世,恐怕也要黔驢技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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