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後,這筆所得究竟該認列在簽約日、收款日,還是移轉登記日?中區國稅局指出,原則上還是要以移轉登記日為準,賣家須留意認列年度規定,以免錯誤認列遭補稅。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這是主要的認定原則;不過實務上還是有例外,在不動產所有權尚未移轉給買方,卻已經實際完成款項交付,才會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建設公司營所稅申報案,發現在2019年間,該公司共有三戶房地交易未申報。公司主張,主要是因買方銀行借款延遲貸放,導致房地尾款在2020年才交付,因此才未列報那三筆房地銷售收入。
官員表示,因稅法原則的關係,雖然這間建商還沒收到尾款,但是三筆不動產都在2019年底正式完成移轉登記,因此這筆所得應認列在2019年度,後來不只依法補稅,還有加罰部分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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