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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屋只有部分營業,省地價稅可以這麼做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擁有一棟3層樓的房屋,每層樓面積均為5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則有120平方公尺。為貼補家用將1樓店面出租他人作生意,2至3樓仍供自用住宅使用,應該怎麼做才能節省地價稅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用或出租使用,僅部分供住家使用,如供自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夠明確劃分,且經查明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即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未超過一處之限制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陳先生所有土地為例,他可以申請2至3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計8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另40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日後若終止租約全面恢復自用住宅使用,必須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核准後,才能全部面積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合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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