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豐複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電腦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資料伺服器託管及資料增值服務協定》,約定豐複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資料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協力廠商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複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資料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複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定,此協定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複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後,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專案並進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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