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女子去年間不滿下半身比例,前往某醫美診所參與減肥療程後不如人意,因而發生糾紛,顏女在社群網站貼文爆料,診所黃姓女經理則上傳其僅穿著內褲大腿術前、術後照片,欲證明療程有效而吃官司,黃女辯稱,大腿照片並非個資法明列個人資料,台南地院經比對兩者留言,結合顏女臉部、髮型等及其療程前後的大腿照片,具有生物上可識別性,判黃女4月徒刑,可上訴。
黃女及辯護人主張,顏女以真實姓名在臉書社團貼文,並自爆「下半身比例肥胖」、「瘦身療程」,並貼出個人照片,已將個人資料、甚至於療程資料自行公開,她自然沒有違反個資法。
黃女等人表示,顏女因向診所要求部分退費或補償無果,轉向臉書社團貼文,貼文内容不實且嚴重損害診所、醫師聲譽,她回文澄清,目的在為捍衛診所權益,沒有損害利益的意圖。同時,顏女自行在臉書貼文「下半身比例肥胖」,下半身即為腿部,是眾所皆知,大腿照片也非屬秘密。
檢警調查,顏女及診所間為診所施作減肥療程不滿意,以LINE要求診所退費,在LINE貼出其大腿術前、術後照片,欲證明課程確實有效果,但不為顏女所接受,並表示要將過程對外公開。當時,黃女即回應「好得,若您在社群網站公開的話,我們也會回應您的貼文,回應跟您今天的對話跟您的術前術後照,明明就有瘦,您卻宣稱是您不吃飯瘦的,我們會公開以示正義」。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經比對兩者留言,結合顏女姓名、臉部、髮型、手部等身體其他多個部位外觀特徵,均可知悉黃女上傳僅著內褲的大腿照片,是顏女大腿照,顯示被拍攝者施以減肥診療前後比對照片的身體特徵,具有生物上的可識別性,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
合議庭審酌,黃女未經顏女同意,也未於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其個人資料,輕率在社團臉書上傳上開資料,將顏女個人資料公開給臉書成員知悉,致其資訊隱私或自決權受損,且犯後否認犯罪及迄今未與顏女達成調解等,認黃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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