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2008起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向其在外國的投資者分配稅後利潤免徵所得稅這條規定,現行制度下,年度利潤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除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之股權移轉按特殊性稅務處理外,其餘股權移轉買賣均需以被購買之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承認賣出股權、資產之企業轉讓所得或損失,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重組之股權移轉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將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之企業重組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不課徵企業所得稅;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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