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劉某於2015年6月進入A公司工作。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劉某簽署了員工入職承諾書及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的申請書,該申請書主要內容為:公司在每月發工資時,其社保費按當年度單位原應承擔的部分直接發給我本人。
後劉某因工作糾紛拒絕上班,雙方協商過程中因A公司提出調整崗位,劉某遂以A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019年2月22日,A公司以劉某曠工八天、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關係。劉某不服提起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 × 6000元 = 24000元,仲裁委逾期未作處理,後劉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被告提交的工資表可以看出,被告每月均向原告發放了社會保險費818元,該款項與被告應當承擔的社保繳費相當。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故意並不是逃避法定義務,而是遵從原告本人的意願。雖然原、被告雙方關於社會保險的合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但原告實際上每月已領取了社會保險費用,後因工作糾紛以被告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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