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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 三要件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想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三大要件,第一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第二是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必須如期申報。三條件都符合才能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訂有盈虧互抵機制,若符合一定條件,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對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求,必須是「無瑕疵」申報才算數,若有短漏報所得,則視為有瑕疵,原則上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除非短漏報情節屬於輕微,才有機會適用盈虧互抵。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所謂情節輕微是指,申報扣除年度或虧損年度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核定虧損金額比率不超過5%;此外若在被稽徵機關調查前,公司自動補報,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漏報所得占比不超過10%,也算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北區國稅局有一案例,某經營國產家具零售公司,106年度營所稅所得額337.8萬元,申報時列報102年度虧損337.8萬元,最終申報106年度課稅所得為0元。

後來國稅局查到這家公司在102年度曾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貨收入及所得額各為98萬元,不符合情節輕微標準,短漏報所得導致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國稅局不准列報虧損,核定稅額57萬餘元。

這家公司後來告到法院,認為雖有漏報事實,但不准盈虧互抵不合常理,經過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後都遭駁回。國稅局表示,這家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算輕微,且帳載缺漏不完備且不正確,未據實以報,無法適用盈虧互抵。官員也表示,另外一項要件是如期申報,特別留意,是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若有逾期申報狀況,將不符合要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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