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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店長暗槓180萬獲緩刑不還款 拒接檢方電話 緩刑遭撤銷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蘇姓女子在高雄新興區一家服飾店當店長,卻被老闆抓包侵吞店內衣服和員工薪水高達180萬元,判刑2年,法官考量她和老闆和解,宣告緩刑5年,但每月需還老闆2萬元,總計180萬元。不過,蘇女繳款18期後卻人間蒸發,還拒接檢方電話,經檢方聲請撤銷緩刑,法院審酌後裁准,蘇女得入監服刑。可抗告。

判決指出,蘇女從2006年4月至隔年11月擔任這家服飾店店長,負責管理店內進銷存跟發放員工薪水。後來王姓老闆清點庫存及薪資帳冊時,發現帳簿與實際支出對不上,盤點後衣服庫存短少180萬8700元。

不僅於此,王姓老闆還發現蘇將店裡1萬8千多元零用金放入自己口袋,連要發給員工的薪水1萬2826元也被她「暗槓」,王女調查後報警告蘇女侵占。

但蘇女喊冤,稱她最多僅拿10萬多元,數字並沒有王女說得這麼多。但檢方依據蘇女寫的自白書,加上王女提供的薪資明細、各廠商盤點明細表等資料,認為蘇女至少侵占公司184萬餘元,依業務侵占罪將她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但考量蘇女和王女和解,王也同意讓蘇女緩刑,因此另宣告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蘇女須依據她與王女的調解筆錄,每月賠償2萬元給王女,共分為87期,總額為174萬元(首期已繳6萬元)。

只不過蘇女按月繳款給王女約10多期後,至今年2月開始就沒再按月繳付賠償金,檢方曾致電給蘇女詢問是不是有困難,電話卻無人接聽,最後認為蘇女未按約定繳款,違反當時法院給予的緩刑條件,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曾寄傳票給蘇女、王女到庭陳述意見,結果卻只有王女到庭,認定蘇女並沒有真摯要彌補王女損失的意思,審酌蘇女已有半年未繳納賠償金,若再讓她享受緩刑利益,恐欠缺公平,因此裁定撤銷她的緩刑,蘇女得入監服2年徒刑。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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